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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说典丨网恋奔现——他人肖像请别乱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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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来源: 石狮法院 转自: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:凡本号注明“来源”或“转自”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,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。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,仅供读者学习
来源:
石狮法院
转自:
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特别提示:凡本号注明“来源”或“转自”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,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。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,仅供读者学习参考,不代表本号观点。
悠悠
我今天吃了一碗面
很辣
想去买水
你会不会觉得我有点烦呐?
傻瓜,我今天也很想你。
肖洒
悠悠
你又懂!
认识这么久,还不知道你长什么样呢……
肖洒
亲爱的朋友们
你的网恋对象长啥样
你真的知道吗
《民法典》扩大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
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
……
做笔记的小本本准备好了吗?
请继续往下看吧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、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
法官说法
《民法典》出台后,只要是能够足以使普通公众联想到特定人物的外部形象,都将纳入肖像权的保护范畴。肖像具有可识别性,是肖像权能够被依法保护的前提。如果行为人使用载体展现他人面部形象,通过直观比对可以清晰辨认,并且可与某一特定自然人相联系,应当认定肖像具有可识别性。如果面部形象无法与某一特定自然人相联系,但结合身体形态、着装、文字描述等能够被清晰识别为某一特定自然人的,也可以认定肖像具有可识别性。
在民法典实施后,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,只要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,就可能被认定为侵害肖像权。
例外情况
并非所有使用肖像权的行为都需要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,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二十条规定,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,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:
(一)为个人学习、艺术欣赏、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,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;
(二)为实施新闻报道,不可避免地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
(三)为依法履行职责,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
(四)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,不可避免地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
(五)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,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。
温馨提示
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,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。在使用、转发照片、视频或恶搞时,需先征得他人同意再发,避免自己惹祸上身。
文章来源:《今日消防》 网址: http://www.jrxfzz.cn/zonghexinwen/2021/0616/1776.html